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825號
法定代理人 儲崑仰
訴訟代理人 張卓強
被告 簡佩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陸仟玖佰 肆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坐落「大統名人世界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住戶暨區分所有權人,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602元、電梯保養費185元之義務,詎被告尚積欠自民國109年3月起至111年12月止之管理費20,468元、109年2月起至111年12月止之電梯保養費6,475元,屢催未獲置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社區管理規約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登記謄本、社區管理規約、電梯保養費用調整分攤表、應繳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佐以系爭房屋登記謄本記載,建物總面積為66.34平方公尺,以每坪30元計收管理費,被告每月應繳納數額確為602元【計算式:30×66.34×0.3025(坪)≒602】,原告主張被告自109年3月起至111年12月止,應繳納管理費20,468元,加計自109年2月起至111年12月止應分攤之電梯保養費6,475元,合計26,943元,尚屬有據,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末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