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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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名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214號原告寅○○被告丑○○
甲○○子○○壬○○癸○○庚○○丁○○己○○戊○○乙○○丙○○辛○○辰○○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更名登記,經本院闡明後,並未表明其請求權基礎之法律關係。經本院當庭裁定原告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得裁定駁回起訴,有該日之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參。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起訴顯不合程式,不能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