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芬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3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雅芬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雅芬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一己之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桃園市建築管理處派員強制拆除後,旋於同址再行搭蓋違章建築,漠視法令及公權力行為,並對於都市整體市容暨該建築物結構體之安全均生一定之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50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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