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淵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淵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淵俊雖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羈押3月,嗣本案經本院合議庭於同年2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此前另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自114年3月14日起至114年9月13日止,並自114年3月14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等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辛字第101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並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