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楊善琛
         劉淑春
         蔡譽彬
         黃弘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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