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李王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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