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邱品瑄
       吳良文
       邱鈺惠
       廖婉婷
       李倍伊
       吳昉
       詹美
       郭侑宸
兼上八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昌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邵亦欣 、福全旅
 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原告應補
 繳之裁判費分別如下:
 ㈠原告林昌慶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原告邱品瑄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㈢原告吳良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㈣原告李倍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㈤原告廖婉婷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㈥原告 吳昉倪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㈦原告邱鈺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㈧原告詹美葶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㈨原告郭侑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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