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邱品瑄
吳良文
邱鈺惠
廖婉婷
李倍伊
吳昉 倪
詹美 葶
郭侑宸
兼上八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昌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邵亦欣 、福全旅
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原告應補
繳之裁判費分別如下:
㈠原告林昌慶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原告邱品瑄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㈢原告吳良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㈣原告李倍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㈤原告廖婉婷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㈥原告 吳昉倪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㈦原告邱鈺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㈧原告詹美葶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㈨原告郭侑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