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癸○○
甲○○乙○○卯○辛○○己○○巳○○丑○○壬○○○庚○○戊○○丁○○子○○午○○寅○○被告丙○○
辰○○未○○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辰○○、未○○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辯論終結,原告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對於上開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林純如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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