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榛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
,特此裁定。
一、被告陳家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
○區○○○道○段○○○巷○○號2樓)等人之被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陳**(住彰化縣○○
鎮○○路○○號)、洪**(住彰化縣○○鎮○○路○段○○○
號)、陳**(住臺中市○○區○○街○○巷○○號)、曾**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陳**(住
彰化縣○○市○○路○號)、林**(住臺中市○○區○○
○○街○○號4樓之8)、陳**(住新北市○○區○○街○○巷
○號6樓)等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 昭穆 輩份、配偶或
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
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分之1、24分之1、6分之1,經乘
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
正訴之聲明 。
四、前開718、509、515等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載明
主登記次序1、2、3、6、7、8、10公同共有部分,主登記次
序28、29、30、33、34、59、61公同共有部分,主登記次序
8、9、10、13、14、15、17公同共有部分)及相關地籍異動
索引資料(權利人及義務人請勿遮掩)。
五、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