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霈翔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蘇李虎 被告即反訴原告 彭聖樹 上列當事人因101年度竹交簡字第45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彭聖樹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