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1號債權人 吳文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數貞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所提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請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