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子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子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羅子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5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386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至罰金刑部分,僅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為罰金新臺幣6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