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89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弘鑫皇洋機車材料行劉泓龍袁湘郁張哲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皇洋機車材料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劉弘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劉泓龍、袁湘郁、張哲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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