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茂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海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茂琁有限公│台灣中小企│104年1月31日│6,143元│AD0000000││││司魏海霞│業銀行化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