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兩造
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
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
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訟標的金額為2萬3,9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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