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告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被告 池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本件被告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風騰公司)法定代理
人原係被告池宜洲,然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9年1月30日已變更登記為被告王志維(本件訴訟於109年2月20日起訴繫屬本院),原告已具狀更正被告風騰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被告王志維,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王志維雖未設籍於本院轄區內,惟依原告所提兩造間
授信約定書一般共通條款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顯示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
㈢被告風騰公司、王志維、池宜洲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風騰公司於107年10月29日邀同被告池宜洲、王志維為連
帶保證人,簽發本票乙紙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08年10月29日,利息自107年10月29日起至108年10月29日止,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75%浮動計息(逾期當時利率為年息2.865%),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風騰公司僅繳息至108年9月29日,其後未依約繳息,迭經催討均無效果,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池宜洲、王志維為被告風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之責。
㈡被告風騰公司另於107年10月29日邀同被告池宜洲、王志維為
連帶保證人,簽發借據乙紙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10月29日起至108年10月29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利息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75%浮動計息(逾期當時利率為年息2.865%),並約定遲延履行時,應自逾期之日起上開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風騰公司僅繳息至108年9月29日,其後未依約繳息,迭經催討均無效果,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池宜洲、王志維為被告風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之責。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借據、授信約定書3份、連帶保證書、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明細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3份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70,400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是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0,4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
編號請求本金(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利率利息違約金18,000,000元2,000,000元2.865%自民國10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6,000,000元2.865%自民國10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10,000,000元10,000,000元2.865%自民國10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8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新臺幣18,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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