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簡字第18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