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72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柒佰元,㈡新台幣叁拾壹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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