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道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道仁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道仁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5月26日以110年聲字第175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裁定應執行刑2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3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3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735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786號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