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秀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秀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秀英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張秀英前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5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105年度簡字第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67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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