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59號原告 趙韋智 被告 蘇柏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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