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 沈秀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間房屋稅移送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如准予本件聲請,保全證據之方式是否命相對人自行提出即可,抑或以其他合理可行之方式,亦請一併補充敘明。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