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2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垂皓 │泛亞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八月十日│陸萬叁仟元│PB二六七二八四│││││行│││六││├─┼─────────┼─────────┼───────────┼────────┼────────┼──┤│2│許秋月│第七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二年八月十日│伍萬柒仟元│四二五二三九│││││行│││││├─┼─────────┼─────────┼───────────┼────────┼────────┼──┤│3│ 吳瑞芬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叁萬捌仟伍佰貳拾│0000000│││││行││捌元│││├─┼─────────┼─────────┼───────────┼────────┼────────┼──┤│4│ 林福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肆拾肆萬玖仟捌佰│CX00一七0六│││││益簡易型分行││元│0││├─┼─────────┼─────────┼───────────┼────────┼────────┼──┤│5│邱垂皓│泛亞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八月十日│陸萬壹仟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