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0號原告 徐維照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德商薩塔有限兩合公司
(SATAGMBH&CO.KG,原名薩塔噴槍技術有限兩
合公司SATAFARBSPRITZTECHNIKGMBH&CO.KG)代表人 喬格潘高 (PANKAUJorg)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允許薩塔有限兩合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德商薩塔有限兩合公司(原名薩塔噴槍技術有限兩合公司)前於民國94年12月19日以「噴槍(一)」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同時主張國際優先權(受理地區為歐洲,申請日為西元2005年7月28日,申請案號第000000000號),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1565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年5月4日以(101)智專三(一)03011字第101204369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8月28日經訴字第1010611147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職是,參加人聲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卷第47頁),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