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遭扣押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0.二五公克係違禁物,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乃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