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林文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文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財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1│有限公司│菁星電影有限公司出資額750000│││出資額│股(750萬元)│├──┼─────┼──────────────┤│2│保險契約債│保德信人壽終身壽險(保單編號│││權│:0000000000)│├──┼─────┼──────────────┤│3│保險契約債│保德信人壽養老壽險(保單編號│││權│:0000000000)│├──┼─────┼──────────────┤│4│保險契約債│富邦人壽終身壽險失效給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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