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火金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4月1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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