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秀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或文書,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之商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新臺幣2320元,則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等節,業據被告倪秀滿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並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而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偵字第44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聲請人檢附之相關案卷足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1HelloKitty皮夾10件2HelloKitty髮飾19件3Melody皮夾8件4哆啦A夢皮夾8件5蠟筆小新迴紋針(鑑定報告書記載為仿冒蠟筆小新胸針)20件6小卡150個7帳本1本8蠟筆小新胸針(迴胸章)6個9蠟筆小新髮飾4個10犯罪所得新臺幣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