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6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民國95年3月27日前,提出下列資料之日譯文,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
二、如附件所示之民國95年8月9日下午2時10分開庭通知書。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玉琦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6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民國95年3月27日前,提出下列資料之日譯文,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
二、如附件所示之民國95年8月9日下午2時10分開庭通知書。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