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
抗 告 人 甲○○即 曹准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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