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
抗 告 人 甲○○即 曹准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