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504號債權人九威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惠菁 債務人 高光烈 債務人 高光熙 債務人 高宛珍 債務人 李柏璋 債務人 李純瑩 債務人 蕭雲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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