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9226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介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呂水源 之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呂介弘既已聲請對被繼承人呂水源為限定繼承,請依修正後民法第1153條之規定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聲明。
三、債務人呂介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