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李宗冀 相對人 朱秀田 關係人名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秀田關係人利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文鴻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及關係人名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名欣公司)、利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利錡公司)、鄭文鴻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2年7月12日、105年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90萬元及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相對人於102年7月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405萬元,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7年11月18日起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894萬9,03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又關係人名欣公司向聲請人申請撥款歐元4萬6,800元,詎其連帶保證人即相對人朱秀田名下不動產遭假扣押查封,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歐元2萬7,239.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另關係人利錡公司向聲請人申請撥款歐元4萬2,000元、新臺幣847萬6,834元,詎其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歐元4萬2,000元、新臺幣695萬7,53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各2份、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2份、借款資料查詢(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8年1月9日及108年2月25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