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406號
原   告 侏儸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福得 即巧得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
  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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