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聲請人 林釀余 受監護宣告人 陳虹吟 (原名 林陳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林釀余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虹吟(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陳虹吟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虹吟(原名林陳明珠)之配偶,受監護人陳虹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
94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 林正榮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陳虹吟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均係分割所得,面積共計僅約2坪多,買家 張永湘 願出價以新臺幣325,000元購買,價金所得將用於照顧陳虹吟之養護費用等語。聲明: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虹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
106年度監宣字第944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桃園市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44號、10
7年度監宣字第2號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陳虹吟臥病時間長,均由聲請人看護照顧,陳虹吟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持分甚微,出售後分得之價金亦將用於陳虹吟之醫療費用及生活費用,聲請人請求准予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以應照顧費用支出,應予准許。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予准許;又為監督監護人行為,爰併予諭知處分變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陳虹吟名下帳戶,附此敘明。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另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陳虹吟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敏中附表:陳虹吟之不動產┌──┬────────────────┬────────┐│編號│土地編號│權利範圍│├──┼────────────────┼────────┤│1│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桃園市○○區○○段○○○○號│560分之1│├──┼────────────────┼────────┤│3│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4│桃園市○○區○○段○○○○號│560分之1│├──┼────────────────┼────────┤│5│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6│桃園市○○區○○段○○○○號│560分之1│├──┼────────────────┼────────┤│7│桃園市○○區○○段○○○○號│560分之1│├──┼────────────────┼────────┤│8│桃園市○○區○○段○○○○號│560分之1│├──┼────────────────┼────────┤│9│桃園市○○區○○段○○○○號│560分之1│├──┼────────────────┼────────┤│10│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11│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12│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13│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14│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15│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16│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17│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18│桃園市○○區○○段○○○○號│420分之1│├──┼────────────────┼────────┤│19│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0│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1│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2│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3│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4│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5│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6│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7│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8│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29│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30│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31│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32│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33│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34│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35│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36│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37│桃園市○○區○○段○○○○號│140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