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徐浩升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被告 陳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段0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145)及其上同段1647建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220元【計算式:(面積1,537㎡×公告土地現值43,000元/㎡×145/10000)+建物現值428,900元=1,387,2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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