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 廖靜微 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本人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
㈢聲請人繳交機車強制責任險金額為每年1214元、機車燃料費為
每2年1050元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請檢附相關資料以為釋明。
㈣請提出主張次子 林博政 教育費用每學期260元之證據資料,如不能舉證者,仍須以書面釋明。
㈤陳報出租人 廖程麗 說之送達地址,以利本院通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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