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黃存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