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吳春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雅真 (即 何淑齡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指定邱雅真為被繼承人何淑齡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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