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廖國豪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2年10月28日,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2年10月28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確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4.07│102.04.08│102.05.16││││││├────────┼──────────┼──────────┼──────────┤││││││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25號│字第1825號│字第237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20│102年度審訴字第1220│102年度審易字第213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10.08│102.10.08│102.12.02│├───┼────┼──────────┼──────────┼──────────┤││││││││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10.28│102.10.28│102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2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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