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救字第1號

聲請人 陳國越 TRANQUOCVIET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文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1年度投補字第5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投補字第5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訴請清償債務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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