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許弘毅 被告 王偉恩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對被告王偉恩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㈠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㈢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3款、第49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已遷出國外,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在案,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且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等情事,致無從送達判決正本,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