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詹有容
被告 陳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士小字第38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表:(元/新臺幣)
借款額度
請求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息計算標準
違約金利率
100,000元
30,339元
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