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1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2年6月23日採尿後往前回溯5日內及4日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分別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年6月23日晚間7時15分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路○○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38公克)。然被告業於93年1月31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520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疑似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38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2年9月10日調科壹字第04000330
0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粉1包(淨重0.38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送驗白粉中含有第1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9月10日調科壹字第04000330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1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