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債權人 曾鳳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訖日暨其依據(台端聲請狀載為自111年9月20日至112年9月20日,又載為至清償日止,其真意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