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663號
上訴人 劉永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