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告 張予柏 (原名 張君鴻
張文照 鄭錦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張予柏、張文照、 張錦媛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188元暨其利息、違約金;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
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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