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 謝青燕 被告 王靜龍 被告 孫銘晣 被告 趙龍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王芷鈴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 謝青燕 被告 王靜龍 被告 孫銘晣 被告 趙龍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