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政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政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政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游政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惟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11月6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30日│105年9月14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56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56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13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7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106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三、四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3日晚間8、9│││時許起至翌(14)日下午3│││時10分許│├──┬────┼────────────┤│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13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三、四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