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1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16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10
4年9月18日所為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並聲請法官迴避。惟抗告人未於聲請迴避三日內,釋明法官應迴避之原因,且本裁定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命補繳抗告費,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1項但書,應無庸停止訴訟程序。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